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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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双滦区是河北省承德市的一个市辖区,位于河北省东北部,承德市西郊,距承德市区11.5千米。地跨东经117°37′—117°54′,北纬40°48′—41°12′。东南西北分别与双桥区、承德县、滦平县、隆化县交界。因境内有双塔山、滦河水而得名。双滦区属于暖温和中温带半湿润大陆季风性气候,雨热同季,四季分明。全区下辖3个街道、4个镇和2个乡,行政区域总面积451.736平方千米。101国道自西向东贯穿、京承旅游公路、京承高速公路、承围公路(承赤西线)途经境内。2010年,双滦区地区生产总值实现67.6亿元,人均生产总值4.7万元。双滦区在社区建设和治理方面成绩突出,先后被民政部授予“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” 、“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区”等荣誉称号。清雍正元年(1723年),于热河上营设热河直隶厅,境域属热河厅管辖。雍正十一年(1733年),热河复设承德州,其治所开始曾设在喀喇河屯。清乾隆七年(1742年),撤承德州,境域设喀喇河屯厅,隶属热河直隶厅。乾隆四十三年(1778年)撤热河直隶厅改承德府;喀喇河屯厅改为滦平县,隶属承德府。